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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10:11 来源 : 未知 打印 字体:【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监察分局、机关各执法处:
  现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4月9日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省安委办《河北省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和实施方案》(冀安委办[2018]20号)的要求和全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执法计划,决定 2018 年在全局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以遏制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突出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小煤矿三个关键,抓好一通三防、水害防治、安全责任监察,通过采取重点监察、专项监察、随机监察、远程监察、双随机零点行动、“三报表两图纸、约谈通报等监察方式方法、手段,彻底治理一批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机构
  成立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执法工作局领导担任,成员为机关各执法处处长、各监察分局局长。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一处,主任由安全监察一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程的组织实施,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三、专项整治内容
  (一)正常生产煤矿3、4、5月份,开展“一通三防”、提升运输、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6、7、8月份,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
  1.“一通三防”方面:一是落实矿井通风管理规定情况。是否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通风系统是否完整;主通风机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是否有违规串联通风情况;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情况;通风、瓦斯检测仪表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校验;风门风窗等调节风量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供电,是否配备双风机、双电源;高瓦斯突出矿井制定并落实局部通风管理制度情况;高瓦斯突出矿井或开采易自然煤层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空区密闭情况。二是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三是落实防突规定情况。突出矿井是否按要求设立专门防突机构,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是否达标,防突设备是否齐全正常;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以及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的,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划分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否符合规定,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无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突出危险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局部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及效果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是否立即停止作业,采取防突措施;煤矿企业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检验等监督管理措施。四是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落实情况。五是落实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情况。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前、资源整合矿井完成前是否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开拓新水平、新采区、采深增加超过50m、进入新的地质单元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进行鉴定;有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接近0.74Mpa,或者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为突出矿井的,是否严格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六是落实矿井防灭火措施情况。是否建立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开采煤层是否进行自然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建立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是否编制预防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措施;巷道布置及支护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井上下消防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七是落实煤尘防治措施情况。是否制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粉尘检测情况;检测仪器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作业场所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煤尘爆炸性是否进行鉴定;具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安设隔爆设施情况;隔爆设施检查记录情况。
  2.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方面:一是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各类安全保护或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钢丝绳、主要连接装置及制动系统等安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二是矿井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提升运输设备;矿井使用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三是斜井井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轨道线路铺设及维护检修、运输巷道安全距离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四是斜巷人车、猴车、无极绳绞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五是井下使用的胶带是否阻燃,是否有检测报告,各项保护是否齐全有效。
  3.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方面。①安全培训:一是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二是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三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安全合格证书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是否符合考核准入条件。四是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是否符合考核准入条件。五是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新工人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考试试卷是否真实有效,培训档案是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②超能力生产。一是否存在上级企业集团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二是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三是否按照公示产能,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度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四是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五是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4.水害防治方面:一是防治水制度、人员及设备情况。是否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是否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二是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是否编制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等;是否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等必备防治水图件;是否编制涌水量观测成果等基础台账。三是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雨季前是否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降水威胁的矿井是否制定了雨季防治水措施;是否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四是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采掘作业前是否排除积水、消除威胁;煤层开采受顶板水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有专项设计;煤层开采受承压水威胁时,是否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是否设置、施工防水闸门和防水闸墙;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实施超前探放水,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施工。五是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六是水害应急处置情况。是否制定和落实水害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每年进行一次救灾演练。
  (二)正常建设煤矿。6、7月,开展建设项目专项监察。主要内容:一是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手续不全开工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停止建设。二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四是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五是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六是建设期间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七是停建项目,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安全措施。   
  (三)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批准的停产整顿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列入2018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关闭退出手续;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产能的行为;是否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
  (五)托管煤矿。重点整治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落实,非整体托管、转包分包等。
  (六)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重点整治盯守或巡查责任不落实,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行为。要逐矿落实属地盯守或巡查责任,市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巡查,县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巡查,乡镇每星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巡查;要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
  (七)煤矿上级公司。9、10月,对煤矿上级公司开展责任监察,主要内容:煤矿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是否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是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建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对所属煤矿当班出勤人数、矿领导带班、重大安全隐患、瓦斯变化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实时调度;是否对所属煤矿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点煤矿、关键岗位和环节等加大检查力度,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监管;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八)地方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10、11月,对地方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开展监管监察。重点监督监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上一级党委、政府有关煤矿安全工作部署情况;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对停产整顿煤矿、整合技改煤矿以及关闭煤矿的监管情况;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安全专项整治,督办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引导退出、对公告关闭煤矿按规定组织实施关闭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分步实施。
执法处、各分局要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贯穿于全年工作之中,与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坚持问题导向,运用好通报、警示、约谈、督办手段,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严格处罚。一是发现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必须经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二是发现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及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三是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矿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四是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超层越界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是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总结分析,报送信息。各分局要及时总结分析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送,要明确一名信息报送人员,分别于每季度末向局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工作总结,2018年 12月20 日前报送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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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龙军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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